父母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相關疑義問答集(Q&A)

申請疑義篇

Q1:育兒津貼要去哪裡申請?必須檢附哪些文件?
A1:育兒津貼之申請,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直接到「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申請表申請,同時請檢附

(2)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指定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但如果經初步資料審核比對有必須補充提供之證明(如勞工保險退保紀錄、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投保狀況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等,請務必配合提供,方可申領本津貼補助。

Q2:申領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應該要符合怎樣的條件?補助的金額?
A2: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是在全國推動,沒有設籍限制,補助條件全國齊一,原則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 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
4. 經地方政府認定【該名兒童】為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5.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102年指定為100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約淨所得未達113萬3,000元,不含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6. 【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7.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指同月份同兒童,應以擇優領取為原則)
8. 【該名兒童】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亦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不得重複原則,指同月份同一兒童不重複,並採擇優擇一方式請領。)
(如屬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就業,並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立案托嬰中心保母照顧二足歲以下兒童者,請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申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Q3:父母一方未就業如何認定?
A3: 因自行照顧子女致未能就業者之認定,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或資訊系統比對與目前實際情形不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 (請檢附勞工保險退保紀錄、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投保狀況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自行舉證目前未就業):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102年指定為100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9,047元×12月=228,564元)。

Q4:勞工保險投保於職業工會等情形是否符合未就業?
A4: 本津貼對未能就業者之認定,原則仍應符合QA第3題原則。針對勞工保險投保職業工會者(或雇主)等對象,一般均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自行加保者除 外),因此符合「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規定。但仍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102年指定為100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 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9,047元×12月=228,564元)之規定,才符合未就業認定。

Q5:如果地方政府經比對審核的未就業認定與申請人實際情形不符者,如何處理?
A5:
1. QA第3題的未就業認定原則,因是參照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與現況約有2年落差),故部分申請人如有就業情形異動等情形,則可能發生地方政府比對審核之未就業認定與申請人實際情形不符。因此,得採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供地方政府認審方式辦理。
2. 如果申請人經比對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不符未就業規定,但目前確實有未就業自行照顧嬰幼兒之情形,可由申請人依據個別情況,提供足茲證明目前未就業之 證明(請檢附勞工保險退保紀錄、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投保狀況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等)。
3. 詳細應檢附資料,請依各別向原申請之公所確認,供審核機關認定「原查調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與申請人「就業現況」不同,以取代原所得查調結果。換言 之, 如申請人其他條件符合資格,且經舉證確實未就業自行照顧幼兒,經申復補正資料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育兒津貼補助,並追溯自申請當月發給。

Q6:育兒津貼的審核撥款流程?審核要多久時間?
A6:
1. 育兒津貼之審查為各地方政府負責;公所受理案件後,大部分縣市均是由公所初審及複審、縣市政府辦理撥款,申請人如果想查詢個人審查或撥款進度,仍要請申請人向原申請之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查詢。

2. 育兒津貼之審核,因必須比對約7個行政單位13種資料,因部分機關提供之資料是以一個月為查調週期(例:查調期間為1/16-2/15),因此,自民眾申 請至取得查調資料,所需時間為26至56日曆天(視民眾申請之日期而定,例:1/16-2/15申請者,均於3/10取得查調資料),且地方政府自取得資 料後辦理審查即撥款約需20日曆天(視各地方政府情況而定)。因此,如果當月15日前申請者,原則於次月底完成核定及撥款(約需1個半月);如當月15日 後申請者,原則於下下個月底完成核定及撥款(最多需2個半月)。

3. 育兒津貼採「按月給付」原則,除初次申請案件及每年農曆春節期間外。核定機關按月發給本津貼,因配合每月必須比對申請人就業狀態,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撥 款(1月補助款,須於2月初查詢申請人1月全月就業情形,如無就業者,公所或縣市政府即於2月底撥付1月款項)。但實際撥款情形,請向原申請之公所或縣市 政府社會局(處)查詢為準。

Q7:申請育兒津貼後,多久可以領到補助?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給?
A7:育兒津貼審查至少約需1.5個月(詳請參閱Q4),津貼經審查通過後,追溯自受理申請之當月起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審核通過者,將按月撥付前月份的津貼(2月底撥付1月款項)。

Q8:申請人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大陸或非本國籍人士是否能提出申請?
A8: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由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者,均可提出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即可獲得補助。

Q9: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是指何人?何種情形得由實際照顧者申請?
A9:
1. 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該實際照顧者仍應符合未就業自行照顧兒童及所得稅稅率之規定,實際照顧者應與申領津貼之兒童實際共同居住或經訪視實際照顧為主。

2. 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下列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含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 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等),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申請時之審核,以實際照顧者之資料為凖。

Q10: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如為失蹤、服刑(羈押或保安處分)、服義務役、就學及接受全職或全日職業訓練等情形是否符合申請育兒津貼規定?
A10:育兒津貼補助對象條件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因此,失蹤、服刑(羈押或保安處分)、服義務役、就學及接受全職或全日職業訓練等情形,非屬「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因此不符合育兒津貼請領之規定。

Q11:申請人離異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再嫁、繼父(母)未收養該小孩,小孩監護人、繼父(母)與小孩同戶籍共同生活,繼父(母)是否同為申請人審查? 如繼父(母)未就業照顧小孩,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A11:民法規定,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子女,則與該子女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原則上仍應以該兒童之監護人為申請人,繼父(母)資料(含財稅及就業狀況)不予列計。因繼父(母)不符合申請人要件,因此如其未就業照顧小孩,仍不符申請人之規定。

Q12:如果兒童父母離異,申請人一方取得監護權,是否必須列計無監護權他方為共同申請人(含財稅及業業狀況等)?
A12:育兒津貼申請之審查,以查調具監護權一方資料為主。原則上,前配偶資料不予列計。惟如無監護權之他方,實有自行或共同照顧兒童之事實,經具監護權一方書面同意,仍得併入列計申請。

Q13:如果申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但【該名兒童】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可以申請育兒津貼?
A13:
1. 如果申請人仍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須檢附育嬰假請假與迄日等證明),但【該名兒童】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仍 可以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如果該名兒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01年1月至101年3月止,則您於101年1月至3月就不能重複請領育兒津貼,但3月之後 如果申請人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屬於自行照顧幼兒的情況,就可以檢具證明向兒童戶籍地之公所申請育兒津貼。

2. 同時養育2名以上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如其中一名兒童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另一名子女仍可以申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原則採同月份同一孩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

Q14:育兒津貼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或總清查?
A14: 依據「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規定,每年度需辦理總清查,原則指定採新年度的稅率及最新的就業情形來審查新年度補助資格。針對總清查方式,原則同意 地方政府可採系統主動查調方式辦理總清查,即無須再請申請人提出申請,如審查不符或需補正資料者,再行書面通知等方式辦理。雖本局授權地方政府採便民方式 辦理,但實際執行及審核屬於地方政府權限,仍要依照各地方政府最後律定的方式的辦理,各地方政府的總清查辦理方式,請向原申請之公所或縣市政府洽詢。

Q15:如果兒童有戶籍遷徙至其他縣市、人口或就業狀況異動等情形?要重新申請嗎?
A15:
1. 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有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及
(6)申請人就業狀況異動等情形,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以辦理補助資格異動或停止。

2. 受補助兒童如戶籍遷徙之其他縣市,因核定(管轄)機關(縣市)異動,因此,原核定機關(遷出之縣市)將於遷出之次月起停止補助。申請人應於該兒童戶籍異動 之當月,至遷入之縣市重新提出申請,原則自遷入之次月起予以補助,不得重複請領遷入之當月補助款,如經查獲將追回溢領之款項。

Q16:如果申請人帳戶遭凍結或為警示帳戶之情形,該怎麼辦?
A16:申請育兒津貼時,如果申請人或監護人帳戶遭凍結或屬強制執行戶、警示帳戶等情形,可以請申請人填寫「切結書」並「註明無法使用申請人帳戶的原因」後,撥款至其他親友帳戶(或改以支票、現金等方式撥付)。

Q17:如果父母雙方所得稅稅率如何計算?分開申報及合併申報?
A17:育兒津貼所得稅稅率之審核,不論父母或監護人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只要有其中一方所得稅稅率超過20%,即不符合申請資格。若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均未超過20%,即符合補助規定。

Q18: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被申報為所得稅的被扶養親屬(免稅額)是否會影響領取育兒津貼?如何處理?
A18:
1. 育兒津貼的申請主要是計算父母或監護人的所得稅稅率,故受補助兒童被其他親屬申報為所得稅的被扶養親屬(免稅額),原則是不會影響領取育兒津貼(即不會列 計該扶養義務人);但「申請人」如果被其他親屬申報為所得稅的被扶養親屬(免稅額),因申請人與該扶養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將以合併申報後之稅率為審查依 據,如扶養義務人所得較高,則有可能影響育兒津貼之領取。

2. 如果因申請人被其他親屬申報為所得稅的被扶養親屬(免稅額),該扶養義務人稅率超過20%,導致不符合育兒津貼資格者,應由該納稅義務人向稅務單位重新申 報補稅(剔除申報申請人之撫養),再提供國稅單位重新審定後之稅率(未達20%),以作為受理審核機關(公所)重新審查並變更原審定結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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